好心有罪?長期餵飼流浪狗咬傷人 湖北漢賠3700元

2019-01-03 22:01

流浪狗。網上圖片
流浪狗。網上圖片

為流浪狗提供食物,結果流浪狗將他人咬傷,誰的錯?湖北十堰市鄖西法院裁定審結流浪狗收養者周某,賠償受害者張某經濟損失3700多元人民幣(約4215港元)。

近年來,周某每年飼養30多隻生豬,初始幾年,流浪狗到豬圈內偷食豬食,後周某將餿水、魚骨頭等倒入廁所附近的垃圾桶裡,方便流浪狗食用。3年來流浪狗一直到其放置廁所旁的垃圾桶裡吃骨頭、餿水。

去年7月15日,張某出外遊玩,到周某室外的衛生間方便時,被長期滯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傷左腿,周某帶其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病疫苗針劑6支,後又帶其消炎治療,共支付費用1810元。

同年7月29日,張某因皮膚感染到醫院治療,住院11天,開支醫療費2329.54元。其出院後院外繼續臥床休息,創口換藥及對症治療;定期復查,不適隨診。事後經調解無果,張某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近5年以飼養生豬為家庭經濟來源,外來流浪狗長期滯留其庭院處,以豬食為生、視被告為主人。被告未採取徹底、有效措施驅離流浪狗,應視為接受了流浪狗為家狗、替其看家護院的事實已形成,客觀上已成為流浪狗的實際管理人。

被告未採取有效方式加強管理,導致原告入廁時被咬傷,對其受傷遭受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周某夫婦賠償原告張某受傷經濟損失共計3759.54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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