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託養中心慘案 2高官受處分20人被追刑責

2018-12-24 15:26

鄧海光(左)、鄭振濤(右)。網圖
鄧海光(左)、鄭振濤(右)。網圖

廣東韶關新豐縣練溪託養中心,去年3月爆出短短49天內有20人死亡,轟動海內外。官方宣布,20人被追刑責,一百多名公職人員被問責,兩名副部級高官被指社會救助工作領導不力,曾任韶關市委書記的鄭振濤最近被免去中央紀委審計署紀檢組組長、審計署黨組成員,並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時任廣東副省長的鄧海光受到政務記過處分。


官方稱,經查,鄭振濤作為時任韶關市市長、市委書記,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死亡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廣東省政協副主席鄧海光作為時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長,對社會救助工作重視不夠,對上述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鄭振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鄧海光政務記過處分。

今天,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樂昌市、仁化縣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對涉案的20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翠瓊、潘忠藹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翠瓊(新豐縣民政局原局長)、潘忠藹(新豐縣民政局原主任科員)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職權,合夥違規成立托養中心,非法經營期間,存在虐待被托養人員等行為,並造成被托養人員身體健康受損死亡。曾任新豐縣分管民政工作副縣長的賴展鋒等七名被告人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該托養中心實際脫離監管、長期違法經營。

審理法院認為,該案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等因素,依法以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看護人罪、濫用職權罪對李翠瓊、潘忠藹數罪並罰,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追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對賴展鋒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依法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廣東省紀檢監察機關對事件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107名公職人員同時進行了嚴肅問責。其中,給予省政府副秘書長劉洪(時任省民政廳廳長)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給予新豐縣委書記陳景輝(已免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也分別給予了黨紀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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