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保母認虐打4歲女童 辯方律師被問至「口窒窒」遭官訓斥

2018-12-19 12:31

馮家寶(左一)和陳天佑(右二)。資料圖片
馮家寶(左一)和陳天佑(右二)。資料圖片

兩名女保母去年代女性朋友照顧4歲女童期間,聲稱因女童經常「講大話」而「無耐性」,出手拳打女童面部及身體多處遍體瘀傷擦傷,又以打火機燒傷女童腿部,更捏其陰部,更引發半昏迷、呼吸器相關肺炎連帶敗血性休克及右視盤出血等。兩名相戀12載的女被告承認一項虐兒罪,偏向男性打扮的首被告亦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適合或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案件押後至2019年1月17日判刑,以待索取女童的心理及創傷報告。

代表首被告陳天佑的蕭震然大律師被法官問及辯方會否爭議案情時問至「口窒窒」,亦沒有準備案例及陳詞,希望法庭押後案件直至取得女童報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直斥「你知今日係答辯㗎可?今日可能係判刑㗎喎!點可以咩都唔準備?你做咗幾多年大律師啊?」。蕭大狀細聲回答:「7年⋯」並承認自己沒有詳細準備女童傷勢的事宜,亦需時向被告索取更詳盡的指示。何官指責說:「單案最重要就係傷勢,你竟然話我知未準備好,我好驚訝」,「你而家咁樣非常浪費法庭時間」。

代表次被告馮嘉寶的鍾凱婷女大律師則指索取次被告指示後,次被告承認二人曾經拳打女童腹部及掌摑其面部,但其他傷勢就不清楚是女童自己撞傷,還是在二人照顧前已受的傷。何官指出二人作為女童的照顧者「無可能唔知」,「無可能無留意到女童身上有無傷勢」,何官亦表示初步不會接納此說法。但控方案情中清晰指出除了兩名被告承認的事項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女童身上其他傷勢是兩名被告蓄意造成。

兩名女被告為以男性打扮的陳天佑(37歲)及馮嘉寶(42歲)。控罪指她們於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旺角花園街一分間單位內,對女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下,故意虐待X,即襲擊X及讓X獨留在該單位。首被告陳天佑另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適合或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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