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李柱銘反駁 丁屋政策不符《基本法》第40條
2018-12-04 14:31
丁權覆核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續審。申請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丁屋政策歧視新界婦女和非原居民,不符合《基本法》第40條的定義,《基本法》草委無理由以該條文保護違憲政策。他形容丁權是合法傳統的論點是「傳說」,又引述專家指清朝的新界民間土地習俗本身不符《大清律例》,但清政府無嚴格執法,不會使民間規例合法。
政府及鄉議局的書面陳辭指,《基本法》草委於草擬階段明顯已聽取丁屋政策的正反意見,草委在第40條中特別指明要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第25條僅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般性原則。若法庭裁定丁權屬傳統權益,則不管政策是否違反其他條文,丁權仍受第40條保障。
李柱銘反駁指,政府一方錯誤假設《基本法》草委草擬第40條時,必然已聽取並拒絕丁屋政策歧視婦女和非原居民的意見,並刻意容許該條文與第25條並存。法庭應審視丁屋政策是否符合條文中「新界」、「原居民」、「合法」和「傳統」的含意,而非自行從《基本法》條文演繹草委的立法原意。李柱銘認為,丁屋政策不符上述任何條件。
李柱銘續指,第40條與第25條和第39條有關平等和人權的條文,並列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他反問,草委怎會在同章節宣稱「人人平等」和「特權階級平等」?若政府確有意透過丁屋政策團結新界原居民,早應察覺政策有歧視成分,並修訂至符合國際標準,但政府並無這樣做。
李柱銘又強調,任何政策均可受司法覆核挑戰,人大常委會以往並無宣告丁屋政策違憲,不代表政策可被視為合憲。
控辯雙方的歷史專家爭議丁權是否可追溯至清朝,其中政府方專家夏思義(Patrick Hase)指,在清朝時期的新界村落中,村民建屋須先得長老批准。李柱銘引述原告方專家張瑞威反駁,長老核准建屋的習慣不符《大清律例》,只是清政府並無執法,但不表示習俗合法。
李柱銘又舉例指,清朝時期的新界鄉村有「養老費」的傳統,家庭分房時會預留一筆款項予同房的長者。長者逝世後一般由兒子將剩下的養老費平均分配,但未婚女兒同可獲分配,以作生活費和嫁妝用,可見新界鄉村傳統並非必然「重男輕女」。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2:20
更新時間: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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