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就政改廣告申請司法覆核遭駁 官指合乎公眾利益

2018-11-09 17:38

質疑政改廣告不受《廣播條例》規管,市民申請司法覆核遭駁回。資料圖片
質疑政改廣告不受《廣播條例》規管,市民申請司法覆核遭駁回。資料圖片

港府於2015年透過電視及電台播放「2017一定要得!」政改廣告,宣傳在人大常委會框架下的特首普選方案。有市民質疑政府不受《廣播條例》規管,可在電視及電台播放政治廣告,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今午頒布裁決,裁定政府透過上述媒介播放政改廣告,可增加公共行政的透明度與一致性,做法合乎公眾利益,遂駁回申請。

申請人張德榮指,人大常委會前年頒布「八三一」決定後,公眾對政改反應兩極化。政府推出宣傳片,明顯帶政治目的,企圖在立法會表決前影響輿論。張今午未有到庭領取書面裁決。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指,雖然今次裁決只是學術討論,不能改變通訊事務管理局及政府新聞處播放2017政改廣告的決定,但本案爭議涉及兩個政府部門政策的合憲性,類似爭議或於日後再次發生,特別是立法會於2015年否決了政改方案,他日政府很可能再推另一方案,故趁本案處理日後可能出現的爭議屬合適。

政府新聞處一方指,政府於回歸前採納廣播事務檢討委員會建議,任何政府宣傳片(Announcements in the Public Interest,簡稱API)必須符合3項條件中的1項,即(一)播放相關信息符合公眾利益;(二)該等信息與公眾關注議題相關,如公眾健康與安全、社會福利、法律責任等;(三)該等信息直接與某政府政策或運作目標相關。

區官同意政府新聞處指,「API」一詞中的「公眾利益」同時包含政府能有效而廣泛地宣傳政府政策和運作目標。申請方援引英國通訊管理局的定義,解釋何謂「公共服務宣傳」(public service advertising),但區官認為「API」一詞的涵義更廣,而政府作為電視與電台發牌者,規定持牌人須播放政府宣傳片,故法庭須按照政府擬定的方式解讀「API」一詞。

就本案而言,區官認為行政長官和政府的運作目標是透過「政改五步曲」實現政改,故倡議政府特首選舉改革方案的2017政改廣告符合上述政府宣傳片的第(三)項條件。區官坦言,絕大部份的政府宣傳片都是政治性質,但政府有責任履行憲制責任,向市民解釋其政策並爭取支持。

申請方認為,通訊局有法定責任,審視政府的影音材料是否符合政府宣傳片的定義。區官卻認為《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並無明文規定通訊局審查政府宣傳片,如非必要,法庭不能輕言某條文暗含對某公共機構的法定責任。現時規管電視及電台的法例不包含事前審查,否則或會干擾編採自主和表達自由,亦會大大增加通訊局的工作量。從條例的立法背景可見,事前審查並非政府的立法原意。

申請方又認為,政府宣傳片不受條例規限屬違憲。區官接納政府新聞處陳辭指,政府權力不隸屬任何政治團體,政府亦不會偏坦任何一方,其政治宣傳不會令任何政黨得益,故政府處於獨特位置,不能直接以之與普通市民比較。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612
更新時間: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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