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准地主傾倒建築廢料 大嶼山環團前主席申司法覆核敗訴
2018-09-13 19:30
大嶼山環保組織不滿環保署署長先後批准多名貝澳土地地主,在私人土地上傾倒建築廢料,擔心會威脅附近貝澳濕地的生態和海岸保護區規劃,該組織的前主席2015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署長決定。高等法院法官今午頒布裁決,認為《廢物處置條例》的相關條文並不容許署長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任何在私人土地進行的傾倒廢料申請,遂判申請人敗訴。
申請人Christian Jose Lucien Masset為梅窩居民,亦是「綠色大嶼山協會」的前主席。申請人本來申請推翻環保署署長決定,但由於署長批准上述貝澳地主處置廢料的期限早已屆滿,申請人前年9月更改申索,要求法庭宣布署長考慮是否批准在私人土地處置建築廢料時,須顧及傾倒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廢物處置條例》第16C(3)條定明,只有當環保署署長信納處置廢料活動獲地主同意,相關申請亦是在擬傾倒日子前21天提出,署長方可在傾倒廢料的申請表格上加蓋認收標記。
法官區慶祥同意辯方所指,條例中「方可」(may)一字應正確解作為「必須」(must)或「應該」(shall),故只要申請處置建築廢料人士滿足法例要求,署長必須批准傾倒申請。
儘管原告方提出強而有力的理據指,署長有責任確保廢料處置不會損害環境,但區官認為,現行法例只監管未獲授權下在私人土地上傾倒建築廢料的行為,卻毋須得到署長批准。事實上,不論從環保署的諮詢文件或立法會會議記錄看來,政府均明顯無表示有意監管上述傾倒活動。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734
更新時間: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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