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會5示威者申上訴 李柱銘:不守秩序不足以構成刑罪
2018-08-13 11:36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2014年6月4次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大批示威者衝擊佔領立法會,並與在場保安衝突,現場人數一度逾千,最終撥款申請於同月27日獲通過。5名因違反行政指令被定罪的示威者申請上訴,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審理。
5名示威者分2案被起訴,打鼓嶺坪輋村村民張貴財和社運人士周諾恆於6月13日,在立法會廣場停車場出入口處懸掛4幅巨型直幡,2人各被罰款1000元。另外,葉寶琳、張漢賢及黃根源於6月6日闖入立法會大樓內,3人被判監1周至3周不等。張貴財和周諾恆就定罪上訴,另外3人則就定罪及刑罰上訴。
代表葉寶琳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法庭處理本案時應考慮相關法例的立法原意。上訴人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行政指令》),李認為條例的標題指明適用於「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卻不適用於一般公眾人士。李舉例指,「獲准進入」人士包括約見議員或其助理的訪客,他們都不是旁聽會議,需事先申請通行證進入大樓;一般公眾卻毋須申請證件。
《行政指令》第11條寫道:「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李認為該條文分成2部份,若檢控部門欲根據條文起訴任何人,則須證明該人士既無遵守秩序,又拒絕遵從立法會人員的指示,單單不守秩序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李又用足球比賽規則作喻,檢控部門須向涉嫌違例人士展示2張黃牌,才足以起訴該人士。
李續指,若控方欲證明某人觸犯條例的前半部份(不遵守秩序),則須證明該人士的行為干擾會議進行,否則法庭不能定罪。但如今上訴人僅因不守秩序而被定罪,她在立法會外以揚聲器講話的聲響不可能傳至會議廳內。李又舉例指,若有公眾人士在立法會會議中持續大聲咳嗽、打鼾或噴嚏,以致對會議造成騷擾,該人士都可能被起訴。李強調,這個法例對檢控部門的舉證要求,是要保障公眾人士在立法會逗留和旁聽會議的權利。
至於刑期,同代表葉寶琳的大律師楊嘉瑋質疑,原審裁判官既認同葉的行動不涉暴力,亦無干擾會議進行,卻仍然判處即時監禁。楊指出本案是首宗因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被定罪的案件,法庭毋須施以具阻嚇性刑罰,相反判處罰款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
代表黃根源的大律師石書銘指,黃當日僅擋在立法會大樓入口前,防止玻璃門關上,其示威手法和平、無預謀,亦無導致任何人受傷。石直言黃的角色被動,他既不牽涉立法會內的示威,也無做過衝入議事廳等不守秩序的行為,故原審裁判官不應拒絕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控方開庭時透露,張漢賢在台灣因中暑入院,預計留院至少一星期。法官決定把張的上訴案件分開處理,並定於9月7日提堂。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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