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大王被指隱瞞資產 前妻入稟要求財產分配備忘錄無效
2018-07-23 12:57
持有逾40個香港及外地物業的「劏房大王」因發展婚外情,被任職家庭主婦的妻子要求離婚,2人就贍養費及2名女兒的財產分配簽署備忘錄。惟主婦其後發現前夫隱瞞資產,並偽冒主婦簽名以作按揭貸款,卻忽視2名女兒的醫療和學業需要。主婦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財產分配的備忘錄無效。
原告人周淑芳於1989年在香港與被告人何永鴻結婚,2人育有2名女兒。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何永鴻現持有11間私人公司,他透過私人公司持有多個出租物業。2011年花園街唐樓發生4級大火,導致9人死亡,案發現場的4樓單位正由何永鴻持有。有傳媒發現,何曾租用尖沙嘴、旺角、土瓜灣等地的唐樓單位,將單位分間成劏房後再出租。
入稟狀指,原告人女兒先後於1995年及2002年出生,原告人為了更好照顧家庭,故辭職轉當家庭主婦,但前夫多年來對家庭都很冷淡,2名女兒的生活、學業和醫療需要,均由原告人一力承擔。其中原告人自2011年起受心瓣倒流、高血壓等病症困擾,需每天服藥,2名女兒亦有嚴重的鼻敏感。
由於前夫甚少告訴生意上的事情,原告人一直都不清楚前夫確實的財政狀況。2人於2013年10月離婚,並於去年3月簽署財政分配的備忘錄。但原告人後來發現,前夫未有如實披露其財政狀況。
原告人指出前夫犯下的3宗罪。其一,前夫假冒原告人的簽名,擅自抵押2人共同持有的西洋菜街物業予財務公司,作無上限貸款,惟原告人對此毫不知情。
其二,前夫聲稱一間由他全資擁有的公司為負資產,但原告人發現該公司的認繳出資高達810萬元人民幣,前夫亦拒絕披露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核數報告。
其三,前夫隱瞞其持有資產及物業出租收益,包括他向一間汽車貿易公司收購該公司旗下另一間公司及中港車牌「粵 ZE001港」,及其透過私人公司出租油麻地多個單位的收益。
原告人續指,幼女於備忘錄簽署不久後患上重度抑鬱症、廣泛性焦慮症及強迫症,需長期服藥和定期覆診,但備忘錄上提供的贍養費遠不足以承擔幼女長遠的醫療開支。原告人又發現,2名女兒往澳洲升學的開支遠超估算,故希望前夫多承擔女兒的醫療和學業開支。但前夫反應冷淡,亦堅拒承擔女兒的教育經費,令原告人非常痛心。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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