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德前助理擅留校 教育局主任指相關條例一直存在

2018-07-05 12:08

教育局高級專業發展主任李煥兒。資料圖片
教育局高級專業發展主任李煥兒。資料圖片

屯門興德學校前校長陳章萍任內聘請遭取消註冊教員資格的張錦輝作為其助理,男助理被控10項「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罪。案件今於‪屯門裁判法院續審,教育局高級專業發展主任李煥兒繼續出庭作證。

辯方黎家傑大律師向李指出《加強保障學童的措施:學校人事聘用事宜》的2017年版本新加條例,當中指出「除非得到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書面准許,曾被取消/拒絕教師註冊的人士不得進入或逗留在任何學校」,惟之前的版本沒有此條例時,李回應指雖在事發後才特別列明此條例在《學校人事聘用事宜》,但此條例一直存在於《教育條例》。

辯方亦指《學校行政手冊》及《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內並沒有《敎育條例》 第72條「限制進入校舍」一項時,李指即使《學校行政手冊》及《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等規例每年或作修訂,但學校及教師需要遵守《教育條例》一點一直沒變,而第72條「限制進入校舍」一直存在於《教育條例》。

辯方指出雖然根據《教育條例》,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授權教育局任何人員行使本條例授予常任秘書長的任何職能,但並沒有任何文件授權李能代常任秘書長出信提醒被告交出教師註冊證,常任秘書長亦沒有口頭授權李。李同意但指出處理教師註冊事宜為其職責,而她只是在首長級人員向被告發信取消被告的註冊教員資格後,發信提醒被告指教育局仍未收到被告的回覆及其教師註冊證。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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