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攜帶超過12萬現金類物品需申報 下月16日起生效
2018-06-28 13:28
為了打擊利用跨境運送方式洗黑錢,本港下月16日起將實施對現金可攜帶量的限制。入境人士限帶12萬現金類物品,包括現金、旅行支票、不記名支票等,超過12萬則需申報。條例實施初期將設三個月的寬限期,首次違反人士將只作書面警告。
海關助理關長(邊境及港口)何珮珊表示,新措施非任何形式的外匯規制,只需作出申報及披露,不影響絕大部分通關人士。而機場入境旅客如果只是轉機,可以豁免申報。她指,海關已增派約54名前線和後勤人手,及設置專用房間處理申報。何珮珊指申報要填專用表格,申報程序不會對旅客及清關時間造成影響。
何珮珊表示,新措施首階段設寬免期至10月15日,首次違反人士只會作書面警告,而毋須支付2000元解除其法律責任。
她補充,成年人如果陪同16歲以下人士過境,成年人有責任代為申報,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士運送資金過境。旅客如果初犯,罰款2000元,可以即時補填申報表,再犯就會刑事檢控,交予法庭處理。最高可罰款50萬及入獄2年。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將於7月16日起生效。根據條例,抵達香港的人士(包括港人及旅客),如管有總價值或等值高於12萬港元的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紅通道」向海關書面申報。而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港的人(如乘搭客輪經船隻碇泊處抵港的乘客),或即將離港的人,則須在遇海關人員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就作出書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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