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掟磚毀警車 10被告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2018-05-02 20:52

暴動罪成的其中五名被告。
暴動罪成的其中五名被告。

前年大年初二凌晨爆發的旺角暴亂案,其中10名被捕男示威者涉嫌掟磚和損壞警車,被控暴動、襲警和刑事毀壞等共逾10項罪名。另亦會為其中一名已承認一項暴動罪的被告吳挺愷作判刑。審訊後裁定九名被告七項暴動罪名成立,另外一名被告刑事毀壞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5月23日在西九龍法院進行判刑,以待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勞教所或教導所報告。

據判決書,《公安條例》第18和19條訂明,當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而被告參與該暴動時,他便干犯參與暴動罪,因此控方必須證明控罪中非法集結的出現、該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及被告參與該暴動。

18歲首被告莫凱濤在山東街和約200人一起與警方對峙時,曾經向警方防線掟轉頭雜物不少於11次;在彌敦道北行線連同其他群眾圍著警車時,他亦向警車掟磚頭雜物5次,對警車造成損壞,亦危害到警車內警員的人身安全。基於上述兩件事件,法官裁定首被告第一和第五項暴動罪名成立,第六項刑事毁壞罪名成立,指他和群眾非法集結、共同破壞社會安寧,促進暴動的進行和持續發生。但由於在第八項暴動罪中,法庭不能夠排除莫一人在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上對警員掟樽是單獨施襲,故裁定他無罪。

代表第九被告林永旺及第十被告葉梓豐的辯方律師指兩名被告均不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他們的警誡供詞,造成「案中案」的情況。郭官肯定第九被告曾向第十被告說「好彩年初一嗰晚你話去買口罩咋,如果唔係,一定被差佬拉X埋喇,喺咁掟磚,真係好X過癮」。郭官裁定於第九被告警誡下日人員自願作出供詞,他「感到得意」,「一時貪玩」便跟隨第十被告建議掟磚及後更掟向警察。

第十被告於警誡下說:「阿Sir我係有掟磚,但我冇佢講咁多,我只係掟左4、5嚿咋,我都係貪玩架咋,唔知咁大件事嫁」,「我係因為貪玩先咁做,唔係想掟傷啲警察」。他亦說「好後悔當日向警察掟磚頭」、「自己多事」。郭官認為兩名被告證供絕對可信,只是發生時間次序有不脗合,而第十被告購買口罩的原因就是因為他曾經掟磚,由旁觀者改為參與者。

法官作出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當第九被告同意第十被告的建議去購買口罩時,第九被告經已同意並且有意圖與第十被告一起掟磚,當時暴動經已發生並且持續地進行,故法官肯定二人是蓄意破壞社會安寧和意圖與其他示威者集體破壞社會安寧促進暴動的進行和持續發生。

法官根據現年25歲被告霍廷昊的招認和事實裁斷,肯定他曾參與大批群眾在西洋菜南街走入山東街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和雜物的事件。判決書指被告曾在WhatsApp向女友人稱:「攞石,攞啲石頭呀,乜x呀,喺度掟x差佬」,法官認為WhatsApp訊息不受傳聞證供的規條所限制,而被告點解下承認因為一時貪玩才向警察掟兩塊轉頭。霍曾提出在調查期間被警員毆打,但法官不接納其供詞。

就第7項暴動罪名,法官指現年29歲第七被告鄧敬宗前言不對後語,不是誠實的證人。根據被告的招認和事實裁斷,法官稱鄧雖然沒有向警員親自掟磚,但他從地上撬起地磚,執起轉頭把它們交給他人,而明知該些人會使用他傳遞開去的磚頭來掟警察,故事實上他與直接動手的人責任相同、是夥同罪犯。證物顯示,被告曾發WhatsApp語音訊息「我哋係玩⋯我哋喺度玩呢個暴動吖嘛」。

第10和第11項控罪分別控告72歲第六被告陳和祥暴動及襲警,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豉油街附近的警方防線參與暴動,當時警員手持的長盾不能夠覆蓋警員的全身,群眾掟來的磚頭有如雨下。法官裁定當時警方防線受到猛烈投擲物件襲擊,被告連同數以十計的群眾向其推進,步步進迫,並走在最前方先後向警員掟磚6次,期間多名警員受傷,行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郭官又指制服陳的警員「拉錯人」的可能性不存在,故裁定他暴動罪成。法官另根據錄影片段的影像,裁定被告沒有向另一名警員掟石,指該警員或是認錯人,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全部被告須還押監房候判,公眾席約20人揮手向各被告道別並給予支持,更有人一邊揮手一邊落淚抽泣,亦有旁聽人士大聲稱述「撐住呀」、「保重呀」、「你冇罪架我支持你呀喂」。黃之鋒、朱凱迪等人到庭支持,各被告在犯人欄內表現冷靜,神情嚴肅。

有關第13條控罪,第八被告李卓軒(19歲)被控在2016年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豉油街、西洋菜南街及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第八被告在被捕時只是向警員說過,他在皇雀會打完桌球後經過豉油街,被告承認曾經在發生群眾向警察掟磚的豉油街出現,但沒有承認曾經向警察掟磚或參與群眾的活動。

雖然沒有證人看見李參與非法集結或破壞社會安寧嘅行為,亦沒有任何錄像或照片證明李曾經參與事件,也沒有發現李有任何可疑物品在他的手提電話,更沒有發現他曾干犯罪行的證據。法官裁定李自願供稱「阿Sir,我都係貪得意見人哋拋啲磚頭我先跟住拋,我拋啲磚直接跌落地冇中人」。

法官肯定李明顯加入掟磚群眾的行列,但接納他是一名「隨意參與者」,沒有其他動機,故亦裁定李暴動罪罪名成立。

10 名被告依次為報稱為侍應的莫嘉濤(18 歲)、報稱為清潔工人的鍾志華(30 歲)、報稱為演員的何錦森(37 歲)、報稱為侍應的霍廷昊(23 歲)、報稱無業的陳和祥(70 歲)、報稱為運輸工人的鄧敬宗(27歲)、報稱無業的李卓軒(19 歲)、報稱為冷氣學徒的林永旺(22 歲)、報稱為冷氣技工的葉梓豐(17 歲)及報稱無業的吳挺愷(25 歲)。

法庭記者:劉曉曦、郭止晅

建立時間 08:56
更新時間 20:52

何錦森。
何錦森。

旺暴10男掟磚毀警車。資料圖片
旺暴10男掟磚毀警車。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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