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搶EO手機】私隱專員:政府收集資料合法 立法會屬公眾地方

2018-04-25 20:55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就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聲稱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手機載有議員私隱,公署指不能透露投訴個案的細節和決定,必須遵守保密責任規定。公署曾就這件事向政府了解,政府已作出詳細回應,公署亦確認政府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並不抵觸《私隱條例》。

私隱專員黃繼兒指出,行為是否牽涉個人資料私隱問題須視乎個案詳情而定,就是次事件公署仍未接到任何投訴,對案情亦未能準確掌握。若該行為本質上是有人未 得同意取去他人財物,當前的重點已不在於個人資料私隱問題。得悉案件已由警方跟進,相信會作出調查。

《私隱條例》對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的保障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為相同。私隱是否受到侵犯,須視乎有關個人當時的身份和身處的情況,以及在有關情況下的合理私隱期望。以立法會為例,立法會審議的議案與政府管理社會的各項功能息息相關,故政府有責任促使立法會能適時審議議案。因此,若在執行通傳應變 職務期間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與收集目的相關,且不超乎適度,所收集的資料亦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若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與議案的表決及立法會執行其職能有關,當中若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政府收集議員的個人資 料有其合法的目的(legitimate purpose)。

公眾人物(例如議員)的個人資料私隱固然應獲得保障。但有別於一般人士,立法會議員亦是民意代表,市民對其言行的關注度較高可以接受。若議員身處的立法會,尤其是議事廳及大樓的公眾地方,並非私人空間,議員應合理地預期自己在公眾地方的舉動會被他人觀察得到。公職人員應在每天完成通傳應變職務後,盡快將有關議員的資料删除。

公署表示,資料使用者(如個別部門或機構)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適度的個人資料,而收集的資料須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並只可用於 收集該等個人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與之有關的目的;保留資料的期限亦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如在完成相關職務後,便不保留/刪除任何因執行該項職務而收集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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