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稱長年被同袍欺凌 入稟要律政司賠償

2018-04-19 19:19

2002年入職消防員的李志深,指於在職期間被同袍及上司欺凌、騷擾和歧視,局方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現入稟區域法院控告代表消防處的律政司司長,要求司長就他於在職期間的損害作出賠償。因被長年欺凌和騷擾,原告人確診患上適應障礙正及妄想症,需要不時參與精神科治療。

入稟狀指,原告人於2004年5月不斷被多位同袍指控偷了一位同事的手提電話,故被上司在會面期間羞辱,令他感到沒有尊嚴。2008年11月,原告稱他的私人信件遭上司們自行拆開、閱讀和複印,甚至在不必要下存檔在他駐守的消防局中。在2010年的一次拯救行動中,李叫同袍予一位垂死病人額外的復生行為,卻被批評和拒絕,後來李在年度評價中被評為表現差劣。李又指於2012年1月在港灣道消防局被一名為郭柏超的高大健碩高級職員「胸襲」,李震驚下報警。約1年後,李發現他的同事的鞋櫃上放著一些信件,上印有字樣「有關涉嫌干犯違紀行為的紀律研訊」,而信封是開口的,信件內有原告的名字、職位和職員編號,李因私隱被揭而感到壓迫和尷尬。

困擾下,李曾一度危坐在港灣消防局,企圖自殺,及後被送往醫院接受精神治癒。局方後來就瑣碎的事如沒有穿著整齊制服而將李處分,再建議他辭職及凍結其薪金。

入稟狀又指,局方指責李看醫生而蓄意缺席紀律處分的聆訊,及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指李的違紀行為與其精神狀況無關,最後更裁定李的10項違紀全部罪成,並獲處長批准將他革職。

早於今年3月9日,高等法院已就李早前提出的司法覆核判他勝訴,當時法官的判詞譴責消防處在紀律程序中濫用權力,因此推翻了局方的紀律判決和處分。

法庭記者:郭止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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