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裁斷款項 弘毅董事違僱傭條例罰2萬元
2018-04-09 21:02
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14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45.5萬元。該公司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而觸犯上述罪行,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法院今次的判刑向所有僱主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勞工處絕不容忍上述違法行為,會嚴格執行《僱傭條例》,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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