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購茅台紅酒收藏 浙商銀行董秘貪污囚12年

2018-03-10 17:32

浙商銀行前董事會秘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張淑卿貪污罪二審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根據偵查顯示,張淑卿利用職務之便,在代表浙商銀行聯繫、辦理存款業務和負責董事會辦公室日常工作過程中,以假借營銷費用名義、利用虛假髮票虛列開支等手段,騙取、侵吞公共財務共計1479萬餘元,其中包括公款購買131瓶「小拉菲干紅」以及29箱茅台酒。
張淑卿於2008年3月通過中共浙商銀行委員會會議研究並通過聘任為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在經過浙商銀行黨委研究推薦、董事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審查、董事會聘任等程序後,於同年7月,正式被聘任為董秘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
2007年浙商銀行向浙江省政府報告請求提供存款支持。 2008年、201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在相關文件或專題會議上,明確指出支持包括浙商銀行在內的地方法人商業銀行做大做強。因此,浙江省財政廳分別於2008年7月、2010年10月存入浙江銀行杭州分行2億、8億元資金;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分別於2008年11月初、2012年2月6日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15億鐵路建設資金、10億海洋產業基金。
上述存款大部分被認領在張淑卿專門設立的「杭州分行H888」公共賬戶內。同時,浙商銀行杭州分行違規同意張淑卿以營銷費用的名義從上述賬戶中報銷款項。但根據相關規定,政策性扶持資金不允許任何人領取營業費用。2008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間,張淑卿卻以營銷費用的名義,利用虛開發票報銷的手段從浙商銀行杭州分行非法佔有1354.15萬元。
2009年至2013年期間,張淑卿還利用代表浙商銀行董事會採購的職務便利,以浙商銀行的名義採購紅酒,並虛開杭州雷迪森酒店的會務發票在浙商銀行入賬報銷,所購部分紅酒被張淑卿侵吞。經偵查機關查證,張淑卿共非法侵吞80瓶「小拉菲干紅2006」和51瓶「小拉菲干紅2007」,總價值50.36萬元。
張淑卿不光喜歡收藏拉菲,對茅台也同樣喜愛。 2009年至2013年9月,張淑卿利用代表浙商銀行董事會向浙商糖酒集團採購茅台酒等酒品的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價值62.46萬元的29箱茅台酒,並指使司機送於指定地點藏匿。
除此之外,張淑卿還將家人消費虛開發票通過浙商銀行入賬報銷。 2009年1月至2012年10月,張淑琴以浙商銀行的名義購買價值3萬元的浙江世貿君瀾大酒店消費卡和價值10萬元的杭州黃龍飯店消費卡,同樣以虛開發票、以董事會會務費的名義在浙商銀行入賬報銷。經查,上述消費卡被張淑卿及其家人佔有、使用。
案發後,偵查機關查扣其現金、消費卡、筆記本電腦、黃金首飾、手錶、紀念幣等財務,並查封張淑卿及其丈夫名下一套房產、其女兒名下一套房產及2套商舖。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淑卿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騙取、侵吞等手段非法佔有數額特別巨大的公共財務,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依照相關法律,2017年5月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淑卿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扣押未隨案移送贓物價值50.36萬元的131瓶紅酒和價值62.46萬元的29箱茅台酒,予以追繳,發還浙商銀行。責令張淑卿繼續退賠違法所得1367.15萬元,發還浙商銀行。
一審後,張淑卿提起上述,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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