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百萬裝修費疑爛尾 村屋女告師傅:一家日日站立食飯
2018-02-26 12:22
原告崔煥好,控告裝修師傅王凱達及其合伙人張文康。入稟狀指,原告與被告約於2012年11月達成工程協議,工程為期150天、全套工程費用為96萬元。惟業主於翌年6月底查看時卻發現工程仍未能完工,而其間原告已曾多次加付工程費,又曾墊支替被告贖回已預訂的物料共約25萬元,原告亦為被告墊支因被告未能完成工程而委託另一公司的何兆康接手埋尾的工程費約10萬元。
原告其後搬入村屋時卻發現何所做的工程亦只完成部分,更弄壞了一些工程和物料,如魚池只完成大半鋪磚但未有做去水及防水工程、廚櫃台面未縫合、廁所櫃面未修膠等。原告更發現全屋電源混亂,不但一樓走廊電燈亂閃、其他大廳電線沒有包膠,家中工人更因誤觸大廳一個沒有電掣板的音響電掣而觸電,懷疑被告僱用沒有牌照的電工安裝全屋電路。
原告指被告極度違反合約,未按時交屋令她及其家人和寵物需居於一所破損樓房,電源雜亂又影響人生安全,令她們一家每天只能站着用晚飯,有些工程又需她們親自操作,全家人精神極度受困擾,因此向被告索償包括為被告墊支的費用、另外聘請公司善後的工程費、時間及精神上損害及全家人的勞動費用等,合共691681元。
翻查資料,居於元朗流浮山的國泰票務部女職員曾於2015年11月,遭與被告同名的鄰居崔煥好,所養的兩頭約重42公斤的藏獒咬至重傷,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畜養人沒有對狗隻加以控制而令狗隻在公眾地方遊蕩」及「身為畜養人沒有對狗隻加以控制而狗隻在公眾地方咬傷人」罪成,被判罰款18000元,裁決當日更激動得在法院對開企圖跳橋。事後事主亦曾入稟區域法院追討賠償,惟沒有透露追討金額。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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