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補選】港府反駁歐盟: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不可能擁護《基本法》
2018-01-30 18:04
特區政府強調,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是《立法會條例》所訂明「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選擇獨立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何種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亦不可能符合《立法會條例》要求候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
選舉主任是基於事實根據及法律要求,決定一名參與立法會補選的人士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的規定以致其提名無效。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立法會補選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特區政府指,《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這是國際社會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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