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獲法院命令取消東方明珠石油前主席6年擔任董事資格

2018-01-25 17:18

證監會已在高等法院取得命令,取消東方明珠石油(00632)前主席、總裁兼執行董事范棣擔任董事的資格,為期6年,原因是他曾對該公司作出虧空、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范棣於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期間,促使東方明珠透過一家內地投資公司,作出60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而該投資公司則會將同一筆款項借予與范棣有關連的公司。於2005年7月,東方明珠核數師曾質疑該項投資能否收回。該項投資本身並不妥當,原因是事先未有取得東方明珠的董事會的書面批准。應東方明珠於2005年8月所提出的要求,一筆為數6480萬元人民幣的款項(據稱是本金加利息)隨後歸還予東方明珠。
有關款項經償還後,范棣隨即再次在未經董事會批准下,促使東方明珠支付6450萬元人民幣,作為收購內地物流業務的墊款。范棣在向董事會徵求對該項收購的追溯批准時,未有披露有關該物流業務的重大負面盡職審查結果,亦未有呈述該業務的準確估值資料,以致董事會在未有採取任何合理步驟以核實范棣呈述的資料的情況下,批准了該筆付款。
然而,該筆6450萬元人民幣的付款其實是被轉移至與范棣有關連的內地公司,而該物流業務的收購最終未有落實,令東方明珠蒙受6450萬元人民幣的巨大損失。(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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