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被偷錢 惡女與父母禁錮虐少女囚6至12個緩刑兩年
2018-01-09 12:21
練錦鴻暫委法官判刑時指,控罪雖嚴重,但考慮到案情特殊、首被告的動機、其新移民背景、育有一幼女等因素;而第二、三被告則是應首被告要求、來港探訪及照顧孫女,故選擇判處緩刑。練官形容首被告是「求存者」,以有疤痕的姿態在香港生存,但擔心其女兒在相同的生活方式下不會有愉快的童年。
辯方進一步求情時指,首被告患精神問題,曾企圖為情自殺,但醫生指情況能被藥物控制,報告亦顯示案發時她因遺失金錢而感到焦慮。
案情指,首被告高鈺琪與事主於前年結識,首被告因與男友分手而於去年1月11日相約事主見面吃飯和飲酒,其後首被告發現銀包內27,000元現金不翼而飛,認為被事主偷走,故將她帶到其位於銅鑼灣住所談判。當事主欲致電予家人求救時,首被告突然擲毀其手提電話,又不許她離開,並不斷要求她歸還金錢。及後事主假意承認偷去金錢,才得以聯絡家人報警。其間首被告父母都有襲擊少女。
法庭記者:郭止晅
建立時間:1150
更新時間: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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