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道立強調《基本法》條文只與普通法制度有關 是港成功關鍵
2018-01-08 18:32
馬道立表示,《基本法》明文訂明香港實施普通法,而《基本法》的條文,都直接或間接地與普通法制度有關。普通法特徵之一,是必須遵循判例法律原則,因它確保法律可肯定性,即類似法律情況會以類似方式處理。因此,法庭不單只作出裁決,更有責任在判案書上交代正當和詳盡理據,以確保法庭遵照法律判案,而不受外來因素影響。
馬道立續說,留意到社會上有人或會將個人對法律程序結果的期望、與司法體系是否公正,或法官是否正直聯繫起來,特別是近年法庭在處理備受關注的案件時,情況尤其明顯。
馬道立強調,法庭在裁決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及法律爭議點,法官沒有憲制職責去裁決與法律無關的政治、經濟或社會議題。而針對司法機構的評價亦需要有理可據,若在作出評論前不曾閱讀法庭裁決書等公開資料,難免令人詫異。
他又重申,任何對法治的無理批評,不會對社會帶來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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