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機場推新規 商品需「同城同質同價」
2018-01-06 18:57
條文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應按公平競爭、滿足不同層次消費需求的原則,有償轉讓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機場經營性業務,並要與獲得經營權的單位或人士簽訂協議。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可從事或參與採取有償轉讓方式經營的業務。
另外,條文亦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應在經營協議中,明確訂出經營服務質量、經營責任及安全規範等事項,並約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的價格,不得高於廣州市中心城區同一商標、商號、品牌或者同類商品、服務標注的價格。經營者亦要接受價格、工商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不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詐消費者、哄抬價格及進行不正當競爭。
據悉,早在2010年舉辦亞運會期間,省物價局就命令白雲機場部分商家「同城同質同價」。而在2016年起,白雲機場大力倡導機場內的商家要「同城同質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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