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闖立會案 五被告表證成立

2018-01-02 16:45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及三名前議員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及張子龍涉嫌於去年十一月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的交替控罪。裁判官已裁定五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本周四才決定會否出庭自辯。
裁判官王詩麗今日開庭時,以法例證明證物可以呈堂,辯方曾提到會議記錄不是由「署長」印製的定義過於狹窄。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0條,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中,可以知道衛女士有沒有特別許可與本案無關,衛亦符合立法會秘書的定義。辯方早前提出的外國案例亦不可和本案相提並論。不少證物包括相片冊和議事廳錄影都符合要求並被接納為呈堂證據。法官亦提到早前辯方認為裁判官偏幫控方一事為對法庭不敬。控辯雙方考慮法官判詞後已簽署承認事實,五名被告亦同意相關相片呈堂。
辯方律師指表面證供不成立,認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指凡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而案發當天梁頌恆及游蕙禎為妥當獲選的立法會議員,保安人員正是阻礙他倆執行職責。辯方律師又指控方沒有傳召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陳維安作供,無法證明主席行使哪一議事規則趕梁頌恆及游蕙禎出會議廳。如主席是使用議事規則第45條命令梁頌恆及游蕙禎出會議廳,前設是要證明議員行為極不檢點和需有立法會秘書長的參與即其按照主席的命令採取行動。所有證人(保安人員)只說執行主席的命令,沒有人提到執行秘書長的命令,而控方並無證據證明保安人員合法阻止梁游進入議會,亦無證據確實議員被趕出去不可重返同一會議,事件應解釋為無權的保安人員非法衝擊有權的議員及其助理進入議事廳開會。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2:02
更新時間: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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