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巴曙松撰文稱,證券法修訂中應體現未來金融行業新的開放趨勢,增大證券法對變化的市場環境的適應性。建議進一步完善名義持有人和多級托管制度,提高短線交易規則中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下限,並為未來跨境證券發行與交易提供前瞻性空間。
中國證券報周三刊登該文指出,「滬深港通」的實際運作中,在操作層面基本上實現了一級托管制度與多級托管體系的有效接軌;但為了進一步打消境外投資者的顧慮,建議在證券法的修訂中進一步完善名義持有人和多級托管制度。
具體而言,可以適當增加相關的表述,對權益實際擁有人的權利予以肯定、對權利行使的方式予以確認,明確規定名義持有人出具的權益實際擁有人的證券持有記錄是權益實際擁有人持有證券的合法證明,進一步明確境外投資者權利的實現和保護。
在境外機構投資者關心的短線交易規則方面,考慮到「滬深港通」框架下一些大型基金比較容易突破5%的持股比例,但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有本質區別,建議提高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下限,將現時的5%修改為10%;並由中國證監會發布指引,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關心的問題。
文章並指出,如果目前的一系列條件還不太明確,也可以授權監管部門屆時制定實施細則的形式來預留未來的空間;合理設定股東大會召開的最低表決權數量;規定證券法的域外效力。(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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