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表示,香港金管局與新加坡金管局就首次代幣發行(ICO)的聲明和指引,性質上基本一致,均提醒參與者,現行金融監管法例可適用於有關活動。
他引述證監會聲明指,如ICO中發售數碼代幣涉「股份」、「債權證」或「集體投資計劃」權益,均被視作「證券」,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意見,或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
劉怡翔稱,當局過往已多次指出數碼代幣是虛擬商品而非貨幣,並無實物或發行人支持,價格波幅非常大,不具備成為支付媒介或電子貨幣條件,亦不受金管局監管。基於其高度投機性,金管局亦多次呼籲加倍小心有關風險。(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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