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關注LGBT(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 的活躍者、彩虹行動義工楊柱永昨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香港某些性罪行條例只針對男同性戀者,相關刑罰亦較異性戀者或女同性戀者高,認為是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中所指的人人在法律上平等的條文,即使有關申請耽誤期限,但仍希望法庭可考慮有關覆核申請。
申請人為24歲的楊柱永,答辯人是律政司,並將彩虹行動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申請書上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118H、118J(1)、118I、118G、118K及141(c)條均屬有差別待遇的法例,指出法例只判定男同性戀者肛交的行為,而卻不針對女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會作出相同或類近的行為。而如果16歲以下男子或與16歲以下男子肛交,最高刑罰可判囚終身,但根據第124條,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則最高判囚5年。申請人認為有關法例均只針對男同性戀者。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1:50
更新時間: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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