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可適用於首次代幣發行(ICO)的現有規例發表聲明指,視乎個別 ICO 的事實及情況,當中所發售或銷售的數碼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並因此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
如ICO所涉及的數碼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均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表示,證關注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來愈多以ICO來募集資金的情況,呼籲投資者注意 ICO 所涉及的潛在詐騙及投資風險。(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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