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監加強規管網貸中介

2017-08-28 07:46

中國銀監會加強規管網貸中介人,實施《網絡借貸訊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網貸機構對網貸業務活動的全過程訊息披露,重大風險訊息及消費者投訴渠道訊息等。 根據《指引》要求,網貸機構應在每年1月10日前,披露網貸機構備案訊息和組織機構訊息。 備案訊息包括地方金融辦備案訊息、電訊業務經營許可證、資金存管和公安機關核發的網站備案圖標及編號。組織機構訊息包括網貸機構工商訊息、股東情況、組織架構人員等。網貸機構應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合規性審查報告等。 每月披露借貸金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每月的首5個工作日內,向公眾披露截至上月底經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撮合交易的信息,包括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以來的累計借貸金額及筆數;借貸餘額及筆數;累計出借人數量、累計借款人數量;當期出借人數量、當期借款人數量;首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比例、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比例;關聯關係借款餘額及筆數;逾期金額及筆數;逾期90天以上金額及筆數;累計代償金額及筆數;收費標準及其他經營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借款人披露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應當包含借款人主體性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人收入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征《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借款人在其他網絡借貸平台借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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