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公布,為規範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的行為,推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對《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當中強調實施機構不得對「殭屍企業」等四類企業實施債轉股。
《試行辦法》提出,實施機構應當由一家境內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出資人,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實施機構全部股本的50%。
另外,商業銀行作為出資人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等。
《試行辦法》強調,實施機構不得對下列企業實施債轉股,當中包括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殭屍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失信企業;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且不明晰的企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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