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歲魚場少東江健鋒,於2016年10月12日與朋友在尖沙嘴亞士厘道的酒吧消遣後,疑醉酒爬上同行友人駕駛的私家車車頭,但司機加速及急煞車,令江被拋至地上,頭部重創並於兩日後不治,而駕駛私家車的友人則於事發5日後自首。被告巫昌穎(24歲)今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移動或干擾涉及死亡嚴重意外的車輛兩罪,法官將判刑押後至8月10日,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而還柙。
被告曾有一次襲擊警員的案底,又有超速、衝燈等交通違規紀錄。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其父經營的車房工作,月入約15000元,並與妻子育有分別5歲及3歲的子女。辯方形容本案是樂極生悲,指被告當晚與自己的朋友在酒吧遇到本已認識的死者,一行人十分盡興,所有人包括被告在內都有喝酒。
大約清晨4至5時一行人準備離開,但死者仍想繼續喝酒不願離開,又站在被告車前,更於被告慢慢向前駕駛時爬上車頭,被告則有加速及急煞車,終致意外。辯方指被告魯莽,但從沒想過會造成如此嚴重的意外,指被告加速時意識到其危險行為而煞車,形容整個過程是被告的錯誤判斷。
而發生意外後,被告一度下車檢查死者的情況,只以為死者仍在與他們玩,沒想到情況如此嚴重。而被告雖然是於5日後才向警方自首,但亦是在救護車來到後才離開死者。辯方指被告事後極為後悔,並呈上多封求情信,又指被告相對年輕,而當時駕駛的時間很短,也沒對公眾構成重大危險。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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