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電飯煲大王」蒙民偉去世後,由其生前創立的信興電業集團及關連公司,入稟高院指蒙生前違反董事授信責任,於公司挪用資金並贈予第二任妻子王蓓芬,高院早前剔除原告單獨控告王的申索,原告今再到高院就此上訴,遭上訴庭駁回,但上訴庭允許原告重新修訂申索書,14天內遞交申請,再交被告一方作反對申請,上訴庭稍後亦會頒判詞解釋。
庭上透露,蒙民偉每2至3個月左右會給予王蓓芬30至60萬元,但王並無查問資金的來源,原告認為她應懷疑金錢來自公司呢?上訴庭法官質疑,蒙作為集團創辦人、股東,生前掌控公司大權,又有多種合法收入來源,例如股息或薪金。而王從富裕的蒙收錢,理應不會對錢的來源有任何懷疑。
原告為信興集團有限公司、信興電業集團有限公司、信興電器貿易有限公司及信興科技有限公司,控告王蓓芬明知金錢來自原告,但仍從蒙處收取蒙所挪用的部分金錢,即2.8億元。另外又控告蒙民偉的遺產執行人李國寶及律師蔡奮強、所有遺產受益人,即蒙首段婚姻的兒子蒙德揚、遺孀王蓓芬及女兒蒙珮兒。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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