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區法院早前判一名狗主人,因所養狗隻咬死另一隻狗,賠受害狗主人5728元人民幣,包含對方狗隻的醫療費、火化費、骨灰罐費、狗的財產價值。被告不服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2015年10月28日,原告張某帶狗在公園散步,與被告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拉布拉多犬瞬時撲前並對其頸部進行撕咬,最終對方頸部受傷,經獸醫救治無效死亡。事發後,雙方狗主協商不果告上法院至惠城區法院。
惠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的狗遭被告的狗咬傷為事實,被告飼養的狗為大型犬,被告攜帶大型犬外出時應用狗繩牽領,並阻止犬隻的攻擊行為,而被告未採取該安全措施,事發時未出現對狗的攻擊行為予以阻止,導致原告的狗被咬傷,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終被告被判向原告賠償醫療費1330元、火化費1100元、骨灰罐費500元、狗的財產價值2500元以及原告損失298元等,共計5728元人民幣,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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