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內地簽署「CEPA投資協議」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其中前者將於2018年1月1日實施。
「CEPA投資協議」全面涵蓋投資准入、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等內容,對接國際規則,兼具兩地特色,開放程度高,保護力度大,將為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加系統性的製度化保障。
「CEPA投資協議」又單獨對香港採用「負面清單」開放方式,內地在非服務業投資領域僅保留26項不符措施,在船舶、飛機製造、資源能源開採、金融市場投資工具等方面採取更加優惠的開放措施,並明確在投資領域繼續給予香港最惠待遇;同時又對投資的徵收補償、轉移等,給予國際高水平投資保護待遇。
「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是根據兩地經貿合作實際需要提出的新的合作內容,當中包括針對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設置專章、設立次區域經貿合作專章等,根據香港經濟發展的需求,協議對金融、旅遊、創新科技、商標品牌等領域的合作,同時新增「法律及爭議解決合作」和「會計合作」條款。 (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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