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監就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徵求意見

2017-06-19 17:29

中國保監會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暫行辦法》稱,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於上述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並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後恢復開展信保業務。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人民幣,下同)。超過以上自留責任餘額要求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未辦理再保險的,不得承保。《暫行辦法》提出,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的,應當設立專門的信保部門或管理團隊,實行保前、保中、保後風險隔離的管理原則。總公司對信保業務實行集中管理,開辦信保業務的分支機搆應當設立專職人員負責保前風控、保中審查、保後管理,以及逾期後的催收、理賠、追償等工作。(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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