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礦業(00246)公布,公司董事會注意到有報章於今年6月10日刊登一份報道(「該報道」),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委員會」)已就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招股章程、截至2009年12月底止及2010年12月底止兩個年度之年度業績公告及年度報告,對該公司、該公司控股股東吳瑞林、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崔杰,及該公司首次公開募股的保薦人花旗環球金融亞洲,就有關市場失當行為展開訴訟。
該公司指,鑑於該報遁,董事會已指示其法律顧問對香港高等法院登記處進行搜尋,公司已通過此獲得有關該訴訟的令狀副本。在該令狀中,委員會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對該公司(「第一被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2)吳瑞林(「第二被告人」),公司前控股股東,仍持有公司15.41%股權;(3)崔杰(「第三被告人」),公司前執行董事之一,於2016年6月30日不再擔任董事;及花旗環球金融亞洲(「第四被告人」),就其市場不當行為而作出共同及╱或各別責任為依據濟助的申索命令。
該公司指,於本公告日期(6月14日),委員會尚未向公司送達該令狀。此外,該令狀只是一般註明委員會的申索,而並無就申索的詳情作訴。公司無須對該令狀作出回應,直至其送達本公司,及申索的全部詳情已被提供。公司正就該令狀尋求法律意見,並將在適當的時候進一步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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