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男童被安排由一名女褓母托管期間,有人懷疑男童偷取家中物品,繼而聯同其餘三人向男童施以教訓,包括以火槍及火機燒男童手背及眼角、懲罰他做700至1000下鴨仔跳、以膠紙綁著男童雙手後襲擊他等,後因男童母親登門而揭發事件。
4名被告依次為魏思敏(30歲)、陳寶琼(43歲)、林梓諾(17歲)及林芷晴(19歲)今於九龍城法院承認6項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首被告及次被告被判囚六個月,第三被告則押後待索取背景、勞教中心等多個報告後判刑,而第四被告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自簽1000元,守行為18個月。
裁判官判刑時指,以「虐打」形容首、次被告的行為是絕無誇張。而事主年僅6歲,卻遭受成年人襲擊,又以火威嚇他及逼其鴨仔跳等,形容是一次「恐怖經歷」,而次被告更是收取金錢替別人看管孩子,發生此案是違反了誠信的表現。裁判官又指即使男童行為有問題,亦不代表被告可以代替其親生父母處罰孩子。
法庭記者:梁銘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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