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南華工業大廈一名女租客,於2015年5月底不獲延長其單位的租約,遂涉嫌搬入隔鄰單位,並向管理處聲稱租了隔鄰單位,並偷去原業主代理人放左單位內的私人物品,包括相機、攝錄機、音響等。女租客廖雪芬(50歲)早前否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監30個月,並需向事主賠償5000元。無律師代表的被告拒絕作出求情陳詞及賠償,並已表明會上訴。法官提醒她上訴時可申請法援,但希望她不要再多次換律師,惟被告只稱「價錢反映服務態度」,指她跟其前3任代表律師是「因了解而分開」。
法官裁定被告為涉案單位的侵入者,無授權進入單位,又非法處理了涉案單位內的物品,同時亦指被告傳召她的男友作辯方證人,惟其證供並不可靠。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雖無案底,但拒作減刑陳述的她無任何悔意,從頭到尾亦是拒絕承認責任。即使事主表明其損失的私人物品都是價值不高,但有着情感的價值,只希望被告能歸還有關物品,但被告仍無動於衷,是冷漠和自私自利,故認為她實在無任何減刑理由。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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