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等提「辱警罪」私人草案 重犯最高罰5000元囚1年

2017-05-05 17:48

經民聯梁美芬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在公安條例第十七條加入H項「侮辱執法人員罪」,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干犯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進行滋擾性或侮辱性行為或展示作出滋擾性或侮辱性的標語,即屬犯罪。草案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一級罰款,任何人重犯及惡意觸犯上述罪行,最高可判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十二個月。但若有關人士當時不知道該人士是執法人員,並不干犯有關罪行。 同場的何君堯表示,所謂執法人員,主要包括五類,即警員、海關、懲教、入境處及廉政公署,至於所謂侮辱性言語,他指用粗言辱罵肯定屬侮辱性,問到「黑警」等詞會否觸犯法例,他就指有灰色地帶。 梁美芬表示,她在四月初已向律政司提交草案初稿,又指政府近年對侮辱執法人員的行為也表示關注,但她坦言建制派對草案的罰則細節也有不同意見,惟她相信很快會向律政司提交最後定稿。不過她表示,私人條例草案要獲特首簽署批准提出,再在立法會分組點票通過,並不容易,希望今次可拋磚引玉,引起社會討論。 建立時間:15:27 更新時間: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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