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兩項訛騙罪被判囚七周的警員,出獄後攻讀公開大學修畢護士課程及成功申請為登記護士。他因閱讀過《罪犯自新條例》,再經前妻取得法律意見,他認為雖然清楚知道有定罪紀錄,也無需要在登記護士表格申報,結果裁定作出虛假聲明罪成,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3000元。岑偉基(36歲)就定罪提出上訴,今被高院駁回。上訴庭認為《刑事罪行條例》是指任何人故意隱瞞虛假的聲明,而不論「登記」或「註冊」護士的字眼,條例針對的情況意義上是相通的,這樣才能符合立法原意。
上訴方認為岑偉基只是「登記護士」,不涉及《罪犯自新條例》指明的「註冊」程序,所以他沒有故意隱瞞案底。上訴庭認為裁判官雖有錯誤運用《釋義及通則條案》考慮兩組詞語的定義,但不應墜入兩詞有異的迷思,因為不論在《刑》及《罪》法上,兩詞都是針對獲得註冊(to be registered)的過程,兩詞針對的情況意義是互通的。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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