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前局長楊棟梁受賄近3000萬 判囚15年

2017-02-21 22:06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涉貪受賄案,今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楊棟梁被判受賄及貪污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楊棟梁受賄所得財物需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則依法交還被害單位。楊棟梁當庭表示不會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楊棟梁先後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合共2849萬多元人民幣。 1999年4月,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25萬元基建款的方式,購買位於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裡小區一套房子,並未進行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調離市經委主任時,未向天津市經委移交該房產。天津市經委也不掌握該房屋。經鑒定,該案房產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棟梁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鑒於楊棟梁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資料;認及及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