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陪審團退庭商議經已超過一日,不過至今仍未有結論。主審法官陳慶偉下午回應陪審員提問。對於第3條問題有關控罪一的回答,賄賂(Bribery)及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 兩者都沒有法律定義。「賄賂」可參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2B) ,但不要被兩字賄賂分心,而應專注思考第四條的。「利益衝突」可參考公務員事務局通告(Civil Service Bureau Circulars)。至於貪污在法律上沒有定義。
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2B) :行政長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陳官提醒陪審團第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必須要證明被告收受利益是和三個申請牌照有關連。
陳官表示,現正只是6點半,請陪審員再進一步討論。陳官提醒陪審團,他們需要進一步考慮控罪一的裁決。他們曾經宣誓會根據證供作出公正的裁決,現在便是他們履行責任的時候,運用個人經驗及生活智慧,在退庭商議期間發表自己意見並聆聽他人意見,當中必會經過一番辯論。如果仍然不能裁決就通知法庭,讓法官作出進一步指示。
陪審員再次退庭商議。
法庭記者:徐曉伊、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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