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王天普被江西南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賄、貪污罪成,判刑15年半,罰款320萬人民幣。
法院裁定王天普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返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由於王天普如實供述罪行,主動向辦案機關交代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故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案情指王天普,於2003年至2014年利用擔任中石化集團董事、總經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長、總裁等職務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在他人的升遷、承接工程等提供幫助,索取及收受財物逾3340萬元人民幣,非法佔有國有財物近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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