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和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依法上繳國庫。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永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鑑於廖永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上半年,廖永遠利用職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5年初,廖永遠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39多萬元。
廖永遠除受賄外,對其折合人民幣2103多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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