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年間的旺角暴亂事件,從事婚禮攝影師的男被告卓羚釬(32歲)涉嫌在旺角山東街,兩度用長竹襲擊手持硬膠長盾的警員,被控一項襲警罪,被告今日於九龍城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本案的關鍵是控方證人,即聲稱被襲警員是否曾經被長竹襲擊,如有的話,又是否由卓所作出的。法庭在多次細看有關證物影片,即有關在山東街所錄得的片段,當時警方與在場人士對峙,場面相當混亂,最後看到卓倒在地上,由控方兩名證人上前拘捕。而在影片中亦看不到卓手拿長竹,雖然控方第一證人在卓身旁檢獲一枝長竹,但並不排除該長竹是由其他人遺下的。
裁判官又指,從影片中可看到地上有一枝發光的攝影器材,故裁定卓當時是曾經撐著該攝影器材在山東街拍攝,而關於有關指控指被告以長竹襲擊控方第一證人,裁判官指該長竹曾在法庭展示,並發現該長竹有一定的重量,故認為被告在案發時拿著攝影器材,根本沒有可能單手拿著長竹,更遑論要拿起長竹作出戳向盾牌的舉動,故裁定卓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梁銘姿
建立時間:10:35
更新時間:11:30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