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事故索賠訴訟大阪案 二審判政府無責僅東電賠567萬

2024-12-18 15:56

受損的福島核電廠。 美聯社
受損的福島核電廠。 美聯社

在東電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事故後,疏散到京都府160多人發起集體訴訟,要求國家和東電賠償。法院一審曾裁定國家和東電都要上責任,大阪高等法院18日二審宣判,推翻了國家有責的判決,裁定只有東電需要賠償1.12億日圓(約567萬港元)餘。

6年前一審判國家東電皆有責

原告指他們因核事故而要避難,因此失去生計,要求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賠償。2018年,京都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國家和東電都要承擔賠償責任,要向其中 110名原告支付總額約1.1 億日圓(約557萬港元)的賠償,雙方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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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電廠將核污水排放至大海的藍色輸送水管。美聯社
福島核電廠將核污水排放至大海的藍色輸送水管。美聯社
福島核電廠。資料圖片
福島核電廠。資料圖片
福島核電廠儲存核污水的設施。資料圖片
福島核電廠儲存核污水的設施。資料圖片
福島核電廠排放核污水的設施。資料圖片
福島核電廠排放核污水的設施。資料圖片
福島核電廠儲存核污水的設施。路透社
福島核電廠儲存核污水的設施。路透社
福島核電廠1號反應堆基座內部其中一邊壁面。 TEPCO
福島核電廠1號反應堆基座內部其中一邊壁面。 TEPCO
東電公開福島核電廠1號反應爐內部影像。 TEPCO
東電公開福島核電廠1號反應爐內部影像。 TEPCO

在二審判決中,大阪高等法院法官牧賢二推翻了一審的部分判決,不認為國家有責任。他指出:「雖然政府在2002年公布的未來地震評估中預測會發生大規模的海嘯,但即使政府責成東電採取措施防止,現場被淹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故仍有可能發生。」

另一方面,二審同意一審裁定東電有責的部分,東電應向原告其中92人賠償1.12億餘日圓。

事故發生後,疏散到日本全國各地的災民分別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集體訟。最高法院前年裁定國家無須負責後,各地法院也陸續跟進,作出同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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