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持鐵釘插樹損壞樹木罪成罰款1500元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脱

2024-07-23 17:27

法庭指被告鍾自躍鐵打插樹證據確鑿,裁定損壞樹木罪成罰款1,500元,而管武罪則裁定罪脫。陳子豪攝
法庭指被告鍾自躍鐵打插樹證據確鑿,裁定損壞樹木罪成罰款1,500元,而管武罪則裁定罪脫。陳子豪攝

49歲無業男去年8月6日於屯門青田遊樂場內用鐵釘插樹,同日下午涉嫌在附近天橋向途人揮舞32厘米長的鐵釘,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遊樂場地內損壞樹木2罪。無業男否認2罪受審,暫委裁判官許肇强今午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提供的銀色魚叉較涉案啞銀灰色鐵釘吻合男途人證供,存在疑點故脫藏武罪,惟損壞樹木證據確鑿,罪成罰款1,500元。

辯方質疑被告鍾自躍酒醉未醒下,警方在錄影會面誘使其招認,故反對錄影會面呈堂作為證物。許官則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直認以鐵釘插樹,期間能清楚理解並回答問題,意志力沒有被削弱,不接納辯方說法。許官引述女途人目睹並拍下被告用尖銳的物件向前揮動,插入樹木再拔出來;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職員亦在事發後,於青田遊樂場內4棵樹上找到10多個釘孔。許官認為證據確鑿,遂裁定被告遊樂場地內損壞樹木罪名成立,考慮到被告當時醉醺醺,終罰款港幣1,500元。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案發當天下午一名男途人供稱被告在屯門鳴琴路上天橋手持銀色棒向他揮動,在逃跑的過程中不慎跌下樓梯受傷。許官指出銀色棒說法與涉案啞銀灰色鐵釘不吻合,反而與被告提供的銀色魚叉較為類近,認為案中存在合理疑點,因而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1771/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 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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