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操縱正利控股股價 3個半月暴升2000% 串謀進行虛假交易罪成 判囚52至80個月
2024-07-22 12:08
細價股正利控股於2016年3月上市後,股價暴升8倍,約於5個半月後單日大跌9成,1男2女「造市」被證監會控告串謀進行虛假交易,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3人罪成,暫委法官游德康今於高等法院判處3人監禁4年4個月至6年8個月。
同類案首經高院審訊定罪 證監會歡迎裁決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Christopher Wilson)在法院外表示歡迎法庭裁決,指本案為首宗經高院陪審團審訊後定罪的操縱巿場案件,刑期亦屬同類案件中最長,是證監會打擊操縱巿場行為的重要里程碑,亦向公眾發出明確訊息,證監會絕不會容忍任何類型的操縱巿場行為,將繼續採取執法行動,致力保障投資者及維護香港巿場的廉潔穩健。
3名被告為薛伊琪、林穎琪及譚焯衡被控一項串謀進行虛假交易罪。控罪指3人於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間,與孫文、何銘軒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發出或致使發出正利控股有限公司證券的買賣盤,就該正利控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營辦的證券市場交易的證券,意圖使其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造成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的效果。
案涉大規模虛假交易及複雜串謀計劃
游官今判刑時,指本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及罰款1,000萬元,並引述案例指操縱巿場是嚴重罪行,會打擊巿場的安全性,除了為犯案者帶來利益,亦會引致公眾蒙受龐大損失,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游官指本案涉及大規模的虛假交易及複雜的串謀計劃,並涉及國際跨境犯罪元素,而本案3名被告雖然不是主腦,但在犯罪計劃中亦付出大量努力,而計劃主腦及高層已經逃逸,很大機會無法尋回,案件損害了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和形象。
3名被告非主腦分別判監52至80個月
雖然案件規模龐大,但3名被告非案中主腦,游官認為不應判處最高的10年監禁。首被告薛伊琪在案中直接收取高層孫文和何銘軒的指示,考慮到其角色和判刑須起阻嚇,游官將量刑起點定在7年監禁;譚焯衡在案中收集交易數據,隸屬於孫文的手下,同樣採用7年作為起點;林穎琪在案中參與程度最低,故採用5年作為起點。
辯方在求情時,指本案有檢控延誤,游官認為考慮到調查本案的複雜性,控方在2020年將案件帶上庭並不屬於延誤,惟案件由2021年轉介高院、至2024年4月開審,被告在這段時間無疑承受巨大的壓力,故游官行使酌情權減刑4個月;另外,游官顧及到林的兒子有特殊需要,故額外減刑4個月。最終,薛和譚判監6年8個月,林判監4年4個月。
案件編號:HCCC115/2021
法庭記者:王仁昌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