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後分手男方索108萬戀愛經費 法官這樣判!
2024-07-11 20:00
廣東的陸先生和黃女士2019年開始戀愛同居,並計劃結婚。男方將收入交給女方管理,多次向其轉賬。同居4年後,2023年,兩人因長期聚少離多,感情出現問題分手,陸先生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黃女士返還具有「彩禮(禮金)性質」的款項共計108萬餘元(人民幣,下同)。而黃女士則認為,多數錢款是代男方轉賬給他人,少數則用於兩人共同的生活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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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核算,戀愛期間,除去男方為增進雙方感情而給付的錢款、兩人共同的生活支出、男方借用女方賬戶向別人轉賬的金額外,陸先生共向黃女士轉賬個人所得約30.2萬元。這部分轉賬是以締結婚姻為最終目的的特殊贈與,具有彩禮屬性,當結婚目的無法實現時,陸先生有權要求返還。但考慮到黃女士在同居期間,曾因宮外孕接受流產手術,對身心健康有影響,故法院酌情判決黃女士返還錢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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