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集團前高層陳奮涉企姦獲撤控 終極上訴訟費申請遭駁回

2024-07-05 15:21

陳奮企圖強姦罪獲撤控後申請訟費不果,他向終院申請上訴亦遭駁回。資料圖片
陳奮企圖強姦罪獲撤控後申請訟費不果,他向終院申請上訴亦遭駁回。資料圖片

恒大集團前常務副總經理陳奮2021年涉企圖強姦一名相識不久的女子,但該女子情緒受困無法出庭作供,控方終決定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陳奮在高等法院申請訟費被拒,今向終審法院申請逾時上訴許可,加指本案證據不足以推論其自招嫌疑,終審庭則指女事主案發時大醉,陳送她回家並在她家逗留半小時,離開時衣衫不整,考慮本案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檢控後,認為高院拒絕其訟費申請的理據充分,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原審法官裁定陳奮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38歲申請人陳奮報稱為商人,陳原被控於2021年3月2日,在某住宅單位內企圖強姦女子X,案件原訂於2022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開審,但控方在開審前約1個月表明X情緒受困,拒絕出庭作供,故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原審法官張慧玲裁定陳奮自招嫌疑,指出案中有獨立證據支持指控,包括事主當時嚴重醉酒,陳奮送事主回家並逗留逾半小時,離開時衣衫不整,事主胸圍發現陳奮西裝纖維,陳奮西裝袖有事主唾液和DNA,故拒絕其訟費申請。

原審誤以為事主曾作供

陳奮一方指張官的裁定涉重大和嚴重不公,認為張官誤以為X曾在初級偵訊中作供,而控方證據只顯示陳奮送X回家並逗留超過三十分鐘,其後發訊息給X:「今日抱歉,請保重」;精神科醫生審前評估X不適宜參與審訊,若半年內不受刺激才有可能出庭作供,認為控方檢控基礎不切實際。

終院並非考慮陳是否有罪

常任法官李義指張官已考慮X的精神科報告,而且證據顯示X當晚在飯局期間酩酊大醉,內褲及名錶等物件也遺留在餐廳廁所內,陳奮當時送X回家,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陳奮上樓前,白襯衣下擺妥善收於褲頭内,襯衫鈕扣扣上,但單獨離開時白襯衣下擺拉‍出散開,部分鈕扣解開,亦有DNA檢驗結果支持,認為事件並非如此中性。法官李義同時質疑為何陳奮獨自送X回家,沒有尋求其他人協助,法庭需考慮本案證供能否證明陳奮自招嫌疑,並非要決定陳奮是否有罪。

陳一方指沒有證據推論陳自招嫌疑

陳奮一方又指,沒有證據證明陳奮送X回家後發生了什麼事,X的家傭當日在家也沒有聽到任何聲音,不能指任何送醉酒人士回家的人,在對方家中逗留一會兒,便是佔了對方便宜。常任法官霍兆剛質疑,即使陳奮攙扶醉酒的X,也不會令襯衫部分鈕扣解開;陳奮一方解釋指攙扶期間或有肢體接觸,而張官推論陳奮自招嫌疑有違無罪假定,強調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推論陳奮自招嫌疑。

案件編號:FAMC4/2023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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