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李家田:黃振強指示成員於2019年12月8日引誘警察到某位置 有人會開槍射警

2024-06-12 10:34

控方今續播放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李指黃黃振強指示成員於2019年12月8日引誘警察到某位置,之後會有人會開槍射警。
控方今續播放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李指黃黃振強指示成員於2019年12月8日引誘警察到某位置,之後會有人會開槍射警。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2天審訊。李家田於錄影會面中提到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指示成員於2019年12月8日「引誘」警方到某個位置,隨後便會有人開槍射警,但李家田指考慮到計劃危險沒打算參與,但亦沒有作出反對。

李家田稱試槍後為黃振強收下吳智鴻提供手槍

庭上繼續播放被告李家田2020年6月11日錄影會面。李家田稱試槍後,「鴻仔」(證供指為吳智鴻)指屠龍小隊隊長「healer」(證供指為黃振強)索槍,遂在李家田面前將一支可正常運作的手槍子彈匣入滿約15粒子彈,把槍放進膠袋後交予李家田,李家田事前並不知道要取槍,其後把此事告知黃。李家田指一直沒有用槍,把槍連同膠袋放在斜揹袋中,黃振強著他「袋住先」。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約一至兩周後,吳智鴻指要用槍防身,兩人相約在新蒲崗交收。事後黃振強叫李家田不要交還槍,原因大約是難以再重新索回槍,但李家田已歸還。警員問為何黃要李家田取槍,李家田回答「唔知呀,得我肯做掛」。

李指黃振強指示誘警到指定位置後會有同黨射擊

李家田續指11月底屠龍小隊成員飯局中,黃振強提及12月8日以堵路、破壞店舖形式「引誘」警方到某個位置,便會有人開槍射擊警員,黃沒有提及確實位置,李家田亦不清楚誰負責開槍,但相信是吳智鴻的人,「因為啲槍喺哂鴻仔個邊」,李家田聽到計劃後沒有回應,亦沒有反對,警員追問他有否打算按計劃行事,李家田回答沒有,因計劃涉開槍屬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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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田表示,黃振強於12月7日私訊他灣仔一個租用的住宅單位地址,黃指會傾談翌日行動細節,但由於李家田不想出席,當晚自行到太子酒吧飲酒,黃得悉他到酒吧後把約500元轉帳予李家田「找數」。

睡醒得悉有人被捕

李家田於翌日下午才睡醒,從新聞得悉有人在灣仔被捕,其後沒有再與屠龍小隊成員聯絡,因為他們均更換了telegram名稱,他亦沒有各人電話號碼。

另李家田曾兩次到訪柴灣角街某工廈單位,是「阿塵」(證供指是被告張俊富)被捕的地方,該單位置存放伸縮棍、類似避彈衣的物件。

警員未聞黃振強被捕後投訴警察

辯方盤問拘捕李家田的警員楊立隆,楊指認識拘捕黃振強的警員,但入隊後對方便調職,故沒有共事。辯方展示黃振強的傷勢相片,楊沒有聽聞黃到警察投訴科投訴一事,亦沒有人表示「拘捕任何人打都唔好打得咁緊要」。

楊警員指在展開拘捕行動前的簡介會中,沒有同僚提到認罪被告彭軍壕已交代案情。 當日一行7人包括督察、偵緝警署警長到場,楊不同意辯方指叫醒李家田後,對方睡眼惺忪,楊認為李家田狀態清醒。

曾口頭提醒李家田可按需要增補口供

早前楊警員供稱向李家田宣布拘捕後作出警誡,李家田便指「淨係去過西貢試槍,跟著支槍俾返鴻仔,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辯方質疑為何不把有權更正增補口供的聲明交予李家田閱讀,楊回覆口頭上有提醒李家田確認內容,但同意沒有在記事冊紀錄口述部分,惟對方簽署亦即代表同意內容,而最後補錄時有「一次過」提醒李家田可按需要增補口供。

楊警員另指宣布拘捕時沒有向李家田即時展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因作出警誡後,李家田便即時回應,遂楊需要馬上準確紀錄下來,但其後李家田有自行閱讀通知書5分鐘。

警員否認曾向李家田施襲及恐嚇會指控搶槍

辯方楊警員指出辯方案情:李家田被捕當天在房內被警員用手扣反鎖雙手在背後,楊警員與另外4名警員強迫李家田坐在椅上並推到廁所,問李家田手槍去處,又指黃振強「篤咗」李家田,由於李家田多次回應沒有手槍,警員使用武力,向李施襲約半小時,期間又稱「你講咗我哋就淨係告你支槍,如果唔係你就大鑊」。有警員將毛巾遮蓋李家田眼、耳、口,從後拉扯頭髮,開花灑後把他臉上毛巾弄濕,令李家田差點窒息,辯方指是屬於「水刑」。

警員之後說:「諗清楚未呀?我要搵支槍啫,黃振強講哂你哋去西貢行山試槍啲嘢出嚟啦」。警員又把子彈放在李家田手中磨擦,稱「依粒子彈而家有你指模,我可以話呢粒子彈係喺你屋企搵到,到時你都係衰藏有軍火架咋,仲會連你阿媽都拉埋」,隨後再將佩槍按在李家田手心上,恐嚇指模可指控他搶槍等。楊全部均不同意有發生。

辯方指最後李家田表示手槍由吳智鴻保管,警員便展示吳智鴻、黃振強、賴振邦照片,讓李家田記著他們樣貌和全名,更教導他槍械專用名詞,要求他交出手機密碼,李家田是在威逼利誘、武力對待下才簽署確認警員記事冊中並非真實的內容。楊警員一一否認。

否認提供大綱教李家田落口供

辯方續指,李家田被捕後,楊上級頒下「特別監管令」,楊解釋除律師和案件主管批准的人士,其他人皆不可接觸李家田,但不知道頒下指示的原因。

辯方質疑錄影會面中當李家田談到槍械,楊警員沒有就藏槍罪再出警誡,楊回答認為無需要,因為仍屬於串謀傷人的部份。楊警員另不同意上司有提供大綱予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道出。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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