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目駕消防車撞死人囚4周 申覆核刑罰遭拒 官:判監影響公務員公屋申請不成理由

2024-05-27 17:33

裁判官拒絕被告姚志明覆核刑罰的申請,指判監影響公務員公屋申請並不構成覆核理由。資料圖片
裁判官拒絕被告姚志明覆核刑罰的申請,指判監影響公務員公屋申請並不構成覆核理由。資料圖片

時任消防隊目4年前於白沙灣附近駕駛消防車撞上一輛單車,致使單車上六旬外籍男身亡。涉案消防隊目受審後,早前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成判囚4星期,辯方申請覆核刑期。裁判官劉淑嫻經考慮後,決定維持原判,指辯方提出被告被判囚會不符公務員公屋資格並不構成特別理由。

控方認為應考慮死者家屬失去親人的傷痛,劉官原本判刑4周為合適刑罰;辯方則陳詞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已還柙4周嚐到牢獄之苦;眾多同僚的求情信中均提到被告有良好工作表現,且被告於事後精神受嚴重影響,需面見心理醫生,望劉官考慮以緩刑處理。

案發日姚志明所駕消防車撞到駕駛單車的死者,死者連人帶車被捲入車底。資料圖片
案發日姚志明所駕消防車撞到駕駛單車的死者,死者連人帶車被捲入車底。資料圖片

劉官判刑引述消防處福利官指,被告被判監便會不符合公務員公屋資格,家人亦超出收入限額無法申請公屋。劉官稱不能忽視事主傷重死亡、不可不顧及死者家屬心中委屈和困苦,否則法庭會被質疑沒有顧及家屬因事件感到的不平,至於被判囚會不符合公屋資格亦不構成特別理由,公務員犯案後被革職、退休,自然失去退休福利。

劉官強調汽車由不負責任的人駕駛,可以成為嚴重「凶器」,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故決定維持原判。

劉官早前判被告監禁4周,但辯方提出被告在還柙期間,家人准以巿值租金繼續居於宿舍,並輪候公務員特別配額公屋,但若然被告判監,家人便須遷出宿舍,遂向法庭申請覆核刑期,希望法庭考慮緩刑。

57歲被告姚志明,原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公廁,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F2312的消防車,引致RESTREPO Benjamin死亡;被告審訊後危駕致他人死亡罪脫。

案件編號:KTCC920/2021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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